文市函〔2008〕647号
浙江省文化厅: 你厅浙文外[2008]115号请示收悉。 经研究,同意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公司邀请韩国歌手米娜,于2008年4月30日到浙江海盐演出。 请严格按照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,并依法纳税。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。 此复。
二○○八年四月二十六日
抄送:浙江省外办、公安厅、税务局,驻韩国使馆。